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执字第28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市铜山区茅村镇徐州发电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9日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3376.65元、利息损失29673.55元、案件受理费277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2、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等小型汽车6辆,但均被其他案件先于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因该公司涉案较多,诉讼、执行标的额特别巨大,暂时不能履行。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权利人的意愿。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红磊
执行员  庞 峰
执行员  张 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