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01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圆盘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格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向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