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2676号
原告:***,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生,住所地哈尔滨市。
被告:***,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0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份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2010年8月27日,***以所在公司招标承包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批农村公路施工工程保证金为由,通过中间人介绍在***处借款300000元,并承诺该公司中标后工程能转包给***施工,***为***出具借据一张。现还款期限已过。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提供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元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