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执复15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紫竹园3号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江北。
法定代表人:阴秀旗,该农场场长。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辽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农垦中院)(2019)黑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垦中院办理的松辽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以下简称松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黑81执91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松花江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账号为08×××17内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案涉账户)。松花江农场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称,执行法院冻结的案涉帐户是该农场的财政拨款专户(零余额),不是农场的基本帐户。该专户是农场接收、拨付上级财政资金专户,用于社区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和社区民生、扶贫项目等,执行法院将该帐户冻结,影响农场的社区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和扶贫项目款的使用,导致居民无法正常享受社保,扶贫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综上,执行法院对农场该帐户采取冻结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当,应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为支持其主张,松花江农场提供如下证据:1.农财办(2012)99号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零余额帐户预留印鉴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财库便函(2012)6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农业部新增改革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设情况的函》,以上两份文件用来证明国拨资金专款专用里不含土地整理资金,因为此帐户使用时间是2018年1月29日;2.农业部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帐户开设情况表,用来证明案涉帐户是零余额帐户,是专用存款帐户;3.哈尔滨管理局财务处证明1份,证明案涉帐户是零余额专用帐户,帐户内是按中央预算拨付的财政额度,全部为中央财政资金;4.松花江农场财务部门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零余额帐户是2011年11月29日开户,启用时间是2018年1月29日,同时证明该帐户内不含土地整理项目资金;5.哈垦局文(2019)20号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关于批复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及预算批复表,用来证明松花江农场案涉帐户所有的进帐资金均为国拨资金专款专用;6.依兰县农业银行关于案涉帐户的3页银行流水和8月27日进帐款项,用来证明松花江农场是2018年1月31日启用的该帐户,8月26日法院冻结零余额帐户后,该帐户进入3笔款项,分别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农垦运行发展经费;7.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及进帐单各1份,用来证明2013年松花江农场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均是从农村信用社结算。
农垦中院查明,松辽公司与松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农垦中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松花江农场给付松辽公司工程款5,476,219.43元及利息,驳回松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松辽公司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判决松花江农场给付松辽公司工程款5,542,019.43元及利息,驳回松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5月5日,松辽公司向农垦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6日,该院作出(2019)黑81执91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案涉帐号内的存款5,876,687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6日,该院冻结080122010492000017帐户时,帐户上余额为零,可用余额也为零。
农垦中院认为,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的帐户,鉴于该账户的特殊性质,帐户内的资金全部为国拨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专用款项。该院冻结的案涉帐户,是该场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帐户,该帐户内有松花江农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节能环保支出经费、农林水支出费用、扶贫款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专项性财政拨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对甘肃高院的复函》精神,“国家财政性资金,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在本案中,进入松花江农场零余额帐户内的资金全部为国拨专用款项,不能用来清偿企业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综上,松花江农场的异议理由成立。2019年9月11日,农垦中院作出(2019)黑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松花江农场080122010492000017帐户的冻结。
松辽公司申请复议称,1.案涉账户内资金非全部具有特定用途,异议人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等包括松花江农场自有资金,不属于特定用途款项,执行法院有权执行。2.异议人所提交相关证据的出具单位不是独立法人,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综上农垦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事实与农垦中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省行营业部对公人民币不动户恢复业务申请单(试行)》记载,松花江农场名下账户号为08×××17的银行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管理和使用部门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本案中,松花江农场案涉账户为专用存款性质账户,用于该农场社会保障、节能环保、农林水等支出,符合专款专用性质。并且,该账户收入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资金预算拨款,具有零余额账户属性。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政策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即只能用财政资金以外的被执行人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农垦中院解除案涉账户的冻结并无不当。
综上,农垦中院解除松花江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账号为08×××17银行账户并无不当,松辽公司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请求,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9)黑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荆长新
审判员  高文军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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