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81号******
原告:***,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0年9月11日开始按月利息2分向***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2010年8月27日,***以所在公司招标为由向***借款300000元,***为***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款期限届至,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提供的***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秋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