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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民初99号
申请人:翁牛特旗XX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祥,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在红,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内0426民初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翁牛特旗XX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的扣留;
二、解除对登记在翁牛特旗XX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春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石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