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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民初1563号
申请人: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祥,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在红,系董事长。
申请人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用登记在其名下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翁***万**川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