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6年5月28日重新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协议条款,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在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该仲裁协议有效。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红芳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