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1711号
原告:湖北长兴中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石首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远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长兴中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兴中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5元,减半收取6907.5元,由原告湖北长兴中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