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221号
原告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 290元,减半收取计29 145元,由原告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宝金
法 官 助 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