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3821号
原告:**,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拾玲,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洳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1328384H。
法定代表人:范久林。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75230。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
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1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7579Q。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金旺,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盛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6769390U。
法定代表人:杨双利。
被告:杨双利,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洳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已收到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劳务费6000元,**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交纳(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