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369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拾玲,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洳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
法定代表人:范久林。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
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金旺,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盛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
法定代表人:杨双利。
被告:杨双利,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洳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已收到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劳务费4100元,***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交纳(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