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9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明,女,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满龙,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2号院5号楼。
负责人:李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宇飞
书 记 员 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