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9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明,女,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满龙,男,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2号院5号楼。

负责人:李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方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宇飞
书  记  员   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