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190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普利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