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49号
原告:***,男,,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永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49号
原告:***,男,,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