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4343号
原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4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华,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