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
被告:李宏伟,男,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宏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