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12民初62号
原告:**敢,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第三人:北京中建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77096078;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4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敢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敢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