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3502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马宝柱,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张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任董事长。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21)内0123民初3502号民事裁定,裁定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633732元。保全期限为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633732元)。
案件申请费950.6元,已由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董 团 英
人民陪审员 任 丽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通格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