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149号
原告: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杨北公路西(津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A2-12)。
法定代表人:许海峰,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马宝柱,总经理。
被告: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津围公路西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孙宗楚,总经理。
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