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马宝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杨北公路西(津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A2-12)。
法定代表人:许海峰,总经理。
原审被告: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津围公路西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孙宗楚,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商业汇票背书人,出票人为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持票人,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原因是出票人违反票据承兑义务造成的。出票人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成功货运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富昌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