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1054号
原告宁夏西夏天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西夏天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西夏天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春
书记员 李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