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21民初1068号
原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4-1幢5楼5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婷婷,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诚装饰公司)与被告顾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诚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诚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资金2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诉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入职原告处担任行政经理,2019年10月1日被告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40张桌布采购款6500元,原告向其付款6500元,原告未收到桌布,被告未说明货物去向或采购对象,更不返还购货款。2019年12月底,原告举办年会,安排被告与成都市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接洽举办年会事宜。2020年1月5日,原告的总经办负责人付玉龙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6000元用于公司年会会议入场押金,年会结束后,被告于2020年1月9日收到成都市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退还给原告的押金16000元,被告未将此款返还原告。2020年2月29日,被告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但未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原告多次找要求退还,被告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顾婷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婷婷于2019年7月3日与原告隆诚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处担任行政经理职务。2019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6500元用于桌布定制,但原告未收到桌布,被告也未返还货款6500元。2020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6000元用于原告在成都市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办理年会的会议入场押金,年会结束后,成都市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将押金16000元退给了被告,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押金16000元返还给原告。2020年2月29日原告将被告辞退。嗣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会议押金等相关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属给付型不当得利,此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一是受领人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二是给付人因给付遭受损失,三是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领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告隆诚装饰公司将购买桌布的货款6500元转账给被告顾婷婷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桌布,亦未返还货款,其不再属于合法占用该笔货款,其行为已经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隆诚装饰公司将会议入场押金16000元转账给被告,年会结束,被告应当在收到酒店退还的押金后,及时将押金返还给原告,其至今未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有合法根据取得上述二笔钱款,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资金2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顾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隆诚装饰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并应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婷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资金共计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顾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尧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松仁书记员张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