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690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