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17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25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在其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在银行机构有存款3953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其余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
二、**被执行人***在国土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登记信息、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无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六、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有1896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