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33号
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华裕阁4楼。
法定代表人:杨桂湘,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宏。
被申请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F4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43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