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43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华裕阁4楼。
法定代表人:杨桂湘,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08568292)
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执行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F4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52371D)
法定代表人:李小云。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9月4日、12月22日三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不动产,但均已有抵押且暂不宜处置。经查:本院(2021)湘0103执713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朱江斌系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123套房产的抵押权人,且该案拟启动对该123套房产的拍卖处置程序,因此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向该(2021)湘0103执7139号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冻结了该案可用于一般债权分配的剩余案款,冻结期限为两年: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上述案款,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套不动产,但均暂不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464230.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套不动产,但均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贺正勇
书 记 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