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华裕阁4楼。
法定代表人杨桂湘。
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丹。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调字第2256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调字第2256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