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163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华,长沙市岳麓区湘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邓武。
被告: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华裕阁4楼。
法定代表人:杨桂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雅芯
书记员杨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