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熊远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81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熊远禄。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远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远禄、***银行存款人民币8623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