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1740号
原告:***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酒铺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敖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文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崎,该公司经理。
原告***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露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