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240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东晟文化公馆10F1013号)。
法定代表人:娄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宇,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观音巷社区文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崎。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交纳1303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