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135号
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明月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文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审理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5元,减半收取6192.5元,由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