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著清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民终2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文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著清,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勇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市金禹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社区柳叶大道25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著清及原审被告**市金禹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禹水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双著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广源建设公司未设置围挡隔离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错误。广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按照规定设置了围挡和警示标志。事发当天上午,双著清通过了案涉便道进入**城区,下午因施工原因广源建设公司将便道封闭并设置了警示标志。有当天现场照片、监理证明、监理日志、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参与对双著清救援的***,其证明通行便道是用围栏封闭了的。2.广源建设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著清在知晓路段封闭情况下,自行扒开围挡强行通行,且在视线不好情况下,骑自行车通过施工便道,双著清对自身损失应负全部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护理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一是双著清年满69周岁,属于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支持3000元一个月的误工费没有依据。二是双著清未提供证据证明住院期间的护理支出、出院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三是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多一年的抵减一年。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双著清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源建设公司没有完全封闭围栏,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属于重大过错方,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并不过高,双著清的家庭困难,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还比较低。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禹水利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对金禹水利公司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著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金禹水利公司、广源建设公司向双著清赔偿2545622.3元(医疗费310238.58元、后期医疗费12000元、营养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4475元、长期护理费1328600元、误工费37842元、残疾赔偿金5832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辅助器材费2728.72元、扶养费141470元、陪护床位费1710元、鉴定费30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8日,金禹水利公司与广源建设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禹水利公司将人民东路***(**大道—沿河大道)建设工程发包给广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人的义务有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人民东路***上跨石长铁路桥和常益长高铁桥,因铁道线的阻隔,走人民东路***穿过铁路桥孔是居住在铁道桥两侧居民就近往来的唯一通道。人民东路***施工期间,广源建设公司为解决居民通行问题,在铁路桥侧桥孔下修建了通行便道,往来人员走通行便道穿过铁路桥侧孔后随即上路侧的人行道,人民路***施工路段主路与两边人行道用围挡隔离,围挡留有出入口联通人行道与通行便道;广源建设公司还在人民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围挡禁止非施工人员通行。 2021年6月13日上午,双著清骑行自行车经人民路***施工路段进入**市城区,下午广源建设公司因施工需要挖断了通行便道;晚上9时许,双著清骑行自行车回家经过便道挖断处时,现场光线不良、无标志警示便道已挖断,双著清从挖断处连人带车跌落至道路施工路基坑中致身体受伤。 双著清受伤当日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2月31日出院;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4月4日在*****复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4日,**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对双著清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进行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1.双著清脊髓损伤致完全性截瘫,神经源性膀胱(已改道)神经源性直肠,评定为一级伤残。2.双著清为完全护理依赖。3.双著清误工期270日,护理期270日、营养期270日。4.遵医嘱适时取出内固定物,预计医疗费用12000元,或医疗费按实际支出酌定。 一审诉讼中,广源建设公司申请对与摔伤治疗无关的基础疾病手术、治疗、用药的必要性及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包括白内障手术、青光眼手术、过敏性皮炎、肺炎、肺气肿等),一审法院委托了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后认为,无论外伤或疾病从医疗角度均需要治疗,无需鉴定,不予受理鉴定。 广源建设公司已向双著清支付50000元。双著清因此次受伤的损失为:医疗费360239.48元、后期医疗费12000元、营养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4475元、长期护理费503330元(50333元/年×10年)、误工费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残疾赔偿金583258元、辅助器材费272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080元,共计1610331.2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双著清回家途中跌落至道路施工路基坑致身体受伤构成残疾,相应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广源建设公司施工挖断通行便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置围挡隔离通行便道、设置标志警示便道挖断,故广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具有重大的过错,应对双著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双著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双著清经过施工路段时,在现场光线不良不能辨别路况的情况下仍骑行自行车,没有谨慎注意,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最后,金禹水利公司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广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尚未竣工移交,金禹水利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双著清损失,长期护理费的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10年后发生的应另行主张,故按规定标准计算10年的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双著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酌定按3000元/月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陪护床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双著清与配偶生育子女已成年,双著清要求赔偿配偶扶养费没有依据;广源建设公司主张扣除双著清医疗费中治疗白内障等的治疗费用,因没有证据证明白内障等属非必要治疗项目,广源建设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双著清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金禹水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予以采纳;广源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双著清赔偿1288264.96元(1610331.2元×80%,已付5万元可抵减);二、驳回双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4元,减半收取647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600元,双著清负担7000元、湖南广源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负担704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源建设公司提交了三份新证据:1.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照片,拟证明广源建设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2.退休待遇查询表,拟证明双著清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3.住院报销结算单,拟证明双著清有基础疾病。双著清质证认为,1.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显示是事故当天拍摄的,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对退休待遇查询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双著清一审提交证据证明其仍在上班;3.对住院报销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金禹水利公司质证认为,1.对现场照片认可,可以显示出主路可以通行;2.对退休待遇查询表、住院报销结算单均认可。本院认为,1.对于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照片,无法显示出拍摄时间,与双著清一审提交的救援时夜间照片存在偏差,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对于退休待遇查询表,表中显示单位为东江街道被征地农民,表明双著清属于失地农民而享受退休待遇,不能证明双著清在事故时是否有工作,故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3.对于住院报销结算单,虽然可以证明双著清患有基础性疾病,但是一审法院对双著清的医疗费合理性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无论外伤或疾病从医疗角度均需要治疗,故该份新证据没有意义,不予采信。 双著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工作证明,拟证明双著清事故前在**市××建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广源建设公司质证认为,单凭一份工作证明,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双著清的工作情况。本院认为,双著清仅提交一份单位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情况,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本院组织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金禹水利公司自愿放弃参加勘验。双著清、广源建设公司均认可双著清摔伤地点旁的围挡存有一个豁口,双著清由此豁口进入便道落入基坑摔伤。双著清认为该豁口系广源建设公司未完全封闭围挡形成的,广源建设公司认为该豁口由双著清或者他人强行拆开围挡形成的。另外,在案涉便道基坑处,广源建设公司在西侧约100米处(即**城区方向,双著清事故时从城区方向向郊区方向行进)从外侧封闭通行便道,但在主道留有通行口,以供行人借道施工中的主道通行。 另查明,双著清在一审中提交了四份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发票,显示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5447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广源建设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广源建设公司作为道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在公共道路上挖掘基坑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双著清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是采取的安全保障方式不合理,即使按照广源建设公司的说法,该公司已经在便道外侧完全封闭了便道,行人只能从施工中的主道借道通行,但是主道和便道基坑处亦无隔离装置,仍然会对行人造成重大风险。二是采取的安全提示方式不谨慎,根据查明的事实看,广源建设公司挖开便道基坑前,附近居民均是通过该便道通行,在挖开基坑后,虽然采取了在便道外侧设置围挡,但是从对双著清实施救援时的照片看,广源建设公司并未在基坑处设置警示灯光或者照明灯光提醒过路行人。三是对于便道旁围挡豁口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广源建设公司对附近居民从便道通行的习惯是知晓的,但是该公司设置的围挡板块之间易于拆卸,在无法查明是谁拆开围挡情况下,广源建设公司未采取稳妥的方式设置围挡或者进行适当巡查,造成过路行人的人身安全限于危险之中。故一审判决广源建设公司对双著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护理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 关于误工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spanname="span_Sen"style="color:red;">***</sp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双著清属于失地农民,享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受伤时年满67周岁,虽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作情况,但是一审法院根据其劳动能力酌定按照3000元每月计算其误工费,亦符合社会实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spanname="span_Sen"style="color:red;">****</sp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双著清提交了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证明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为54475元,一审判决据此确认住院期间护理费正确。双著清因伤构成一级残疾,一审判决根据其年龄、残疾程度、护理需求等因素,确定以2021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333元为标准,按照10年计算长期护理费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spanname="span_Sen"style="color:red;">****</sp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双著清于2022年1月14日定残,此时已年满68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12年计算,但是一审判决按照13年计算。又因一审判决确定双著清对自身损害承担20%责任比例,虽然双著清对此未予上诉,但是该项责任比例过高。综合考虑,一审处理基本恰当。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案中,双著清因伤导致一级残疾,一审判决按照50000元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 综上所述,广源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基本恰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41元,由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