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3145号
原告: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村一组。
经营者:***,该经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店员工。
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文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与被告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于同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德山小妹建材经销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