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181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文化公馆10F10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观音巷社区文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323.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查封、冻结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323.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92.62元,由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