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379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0年12月,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