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227号
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1号-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