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9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1号-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4644元,本院已扣划并拨付申请人,除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自觉履行15万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周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