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98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晶磊公司支付工程款6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1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晶磊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2月20日,常州世纪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武建公司承建园城豪景项目3号、4号、8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武建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土建项目分包给***施工,武建公司按审定价向***支付工程款,***向武建公司交纳管理费。***接受分包后,积极组织施工队伍按图施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按期交付给了园城公司。2011年9月6日,第三方出具审价报告,明确审定价为31571551.43元,武建公司已向***支付了25271551.43元,尚余630万元工程款未付。2013年11月25日,武建公司与晶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晶磊公司对武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武建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上述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园城公司已于2014年5月12日进入重整程序并于2015年3月2日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诉称,其施工建设了园城豪景项目3号、4号、8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故其可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园城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于2014年6月5日以晶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晶磊公司向园城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确认晶磊公司建设园城豪景项目3号、4号、8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债权,园城公司管理人确认晶磊公司享有债权,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管***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申报债权还是以晶磊公司名义申报债权,***实际施工的工程具有唯一性。***即已选择了以晶磊公司名义向园城公司主张债权,晶磊公司也配合其向园城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而且园城公司管理人了也确认了该项债权,则***权益的实现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受偿,现园城公司破产一案尚未审理完毕,***并不具备向晶磊公司主张权利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