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彭仁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保全,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号俊华大厦*座**层*号**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本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保全、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银兴影城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已分包给被告*保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又分包给吴三元施工,原告***为吴三元聘请的木工。是此,原告***与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两者是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平等民事主体,根据仲裁程序前置原则,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劳动仲裁机构先行仲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银兴国际影城(盘龙城店)室内精装修工程从事装修工作,被告*保全对其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亦出具了欠条,故本案为劳务纠纷,并非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据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