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7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81号俊华大厦B座15层2号、3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保全,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法,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天堤,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19号楼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梁保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吴三元,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上诉人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原审第三人吴三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联想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中装公司、吴三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中装公司与吴三元签订的《公司内部劳务承包合同书》(下称内部劳务合同)属于公司内部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并非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将内部劳务合同视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认定无效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否认***的劳务作业不在内部劳务合同范围之内也是错误的,内部劳务合同承包范围与***举证的施工范围重叠。3.中装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的施工企业法人,拥有合法的用工资质,为抢工期,通过陈国法、晋天堤将银兴影城装修项目的部分劳务(泥工工作)分包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之规定,中装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劳务报酬的证据不足。1.***提交的劳务费结算单据有擅自提高人工费计价标准和虚报冒领嫌疑。2.***提交的劳务费结算单据有的只有复印件,联想公司没有签章认可,梁保全、陈国法在劳务费结算单据上签字的真实性因二人均未出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确认,也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予以认定。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一审判决并未查明联想公司是否欠付转包人、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不欠)。联想公司也不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判决联想公司对***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违背法律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2.一审判决适用的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不是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不是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是民事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保全辩称,不服一审判决。
陈国法辩称,陈国法管理现场进度,与***不认识,不服一审判决。
晋天堤辩称,晋天堤是受梁保全的委托负责财务,与***没有合同关系,也不认识,不服一审判决,
中装公司辩称,不服一审判决。
吴三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连带支付***工程欠款83146.5元及利息(利息以831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中装公司、联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中装公司、联想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1日,武汉维佳银兴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联想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银兴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39号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墙面、地面、天棚装修工程、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具体施工区域包含施工图范围内的影厅区域、大堂及走道公共区域、卫生间区域、儿童游乐室、VIP休息室、储藏室、咖啡吧、售卖后勤区等区域;本工程固定含税包干总价9600000元;乙方工程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刘开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联想公司承接武汉维佳银兴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中装公司。中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保全,以银兴影城装修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以公司内部项目责任管理承包的方式代表其公司履行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合同,其与陈国法、晋天堤合伙承包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后,于2018年1月3日以内部劳务承包的方式将银兴影城装修工程中的“1号、2号、3号影厅”、“售票大厅、VIP室、公共区域、过道”工程的木工、水泥劳务分包给吴三元。2018年3月17日,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将分包给吴三元施工的“售票大厅、VIP室、公共区域、过道”中的泥工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双方就泥工包清工单价及付款时间约定如下:大厅走道石材每平方米100元、卫生间地面石材每平方米130元、墙面卫生间石材每平方米150元、吧台侧面粘贴(不含盖面人造石)每平方米260元;以上单价不含运料(材料到施工现场);工程进度大约需要20天左右(按地面铺贴算起);进场施工后甲方向我方分二次付款,第一次工人进场十天内付100000元,第二次工程完工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
随后,***进场施工。期间,***从联想公司及梁保全处预支工程款共计150000元,其中,2018年4月26日,联想公司按梁保全的指令向***支付泥工人工费80000元。
2018年5月18日,梁保全、陈国法在***就其施工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泥工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该结算单载明:工程价款总计260670.60元,陈国法在该结算单上注明:上述工作量属实。梁保全在该结算单上注明:已完工验收。
2018年9月4日,梁保全、陈国法就***所施工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在“公司内部结算审核会签表”项目经理处签字。该“公司内部结算审核会签表”载明:合同价款286000元据实结算;承包范围及内容为大厅、卫生间墙地面砖、石材;承包方式单包人工费;结算方式据实结算;施工方负责人***;结算价款233146.5元;质保期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在施工队负责人项下签字。
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吴三元、案外人高小平作为借支人(经手人)的“借支单”、“支出证明单”、“费用报销单”显示: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在“借支单”、“支出证明单”、“费用报销单”上有以“核准人”、“同意”、“报销人”等方式签字。该款项的付款人为晋天堤和邹永强、梁保全。
2018年1月3日,中装公司盘龙城电影城工程项目部以中装公司(发包人)名义与吴三元(承包人)签订《公司内部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中装公司同意将银兴影城装修工程项目的木工、泥工由吴三元进行内部承包;承包范围包括1号、2号、3号影厅、售票厅、咖啡吧、VIP、走道的装修;承包方式为单包劳务人工费;人工费加辅材单包形式结算1号、2号、3号影厅约150000元,按每平方米255元据实结算,售票厅、咖啡吧、VIP室、公共走道及地面人工费630000元,总价款780000元;付款方式为进场15天内付50000元、2月5日付180000元、3月18日付230000元、3月28日竣工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七、余款百分之三作质保金一年后无问题一次付清。梁保全作为发包方的负责人也在合同上签字。
2018年5月5日,梁保全(甲方)、晋天堤(乙方)、陈国法(丙方)签订《项目合伙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银兴影城装修工程事宜达成一致;合伙人梁保全(甲方)其身份为联想公司银兴影城装修工程项目经理,以公司内部项目责任管理承包的方式代表其公司履行《银兴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伙人梁保全(甲方)为确保该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邀约晋天堤(乙方)、陈国法(丙方),三方合伙组建项目管理部成员核心班组,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伙项目竣工验收并收取全部工程款,合伙人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益并承担所有义务止;三人各占项目总股份的三分之一;甲方负责项目部的组建、项目管理人员的委派、施工班组的选择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乙方、丙方有权各派1名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合伙期间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优先将合伙人筹集的启动资金及利息退还给合伙人;合伙人协商一致,为确保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交付后,总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武汉维佳银兴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联想公司所签订的《银兴影城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关于工程款支付节点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时,合伙人有权拒绝交付该项目场地给总包单位以及业主方投入使用;合伙人协商一致,任命乙方晋天堤为合伙项目财务管理负责人,负责项目所有资金进出和往来管理;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丙方履约保证金足额打入甲方账户后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联想公司在其承接武汉维佳银兴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后,将其承包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中装公司,中装公司将其分包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再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吴三元,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又将分包给吴三元施工的“售票大厅、VIP室、公共区域、过道”中的泥工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的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分包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已完工,业经验收,且已与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故***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联想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中装公司致使拖欠***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联想公司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中装公司违反规定将其分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中装公司依法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主张中装公司、联想公司对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之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联想公司举证证明吴三元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从中装公司取得银兴影城装修工程的木工、泥工劳务作业的承包权,但***施工的银兴影城装修工程的泥工项目劳务作业部分的承包价格、工程款结算、工程款支付均与吴三元无关,故联想公司辩称***与吴三元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中装公司及吴三元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3146.5元;二、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831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一审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35元,由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联想公司是否应当对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将分包给吴三元施工的“售票大厅、VIP室、公共区域、过道”中的泥工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施工,并在***施工完毕后进行了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233146.5元,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应当向***支付剩余工程款8314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主张联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有当事人约定或有法律明确规定。根据现有证据,各方并未约定在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欠付***工程款时,联想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向其合同相对方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主张相应债权,其与联想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要求联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主张权利,因上述规定均系行政管理性规定,如果相关主体违反上述规定,***可以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解决。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中装公司虽不服一审判决,但并未向本院提起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联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
二、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83146.5元;
三、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831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35元,由梁保全、陈国法、晋天堤、恩施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