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64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魁,法律服务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兰,法律服务者。
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81号俊华大厦B座15层2号、3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