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1806号
原告: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地号:T50-39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066583878K。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胜,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如,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81号俊华大厦B座15层2号、3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28273343U。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查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云飞
书 记 员 马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