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2621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雅典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彭三,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汉区江汉路**俊华大厦**********房iv>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申请人武汉雅典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