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2155号之一
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1)。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俊华大厦**********房iv>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利,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共青城市。
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武汉尚品优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余文庆
人民陪审员 纪宏起
人民陪审员 魏 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