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3民初668号之三
原告: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801室B。
法定代表人:姜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通江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董事长。
被告:黄鹤邦鼎,男,生于1965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冉辉,男,生于197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马平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黄鹤邦鼎、冉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33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