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德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5327号
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B。
被申请人:北京中德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雁密路6号iv>
本院受理申请人厦门市***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德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1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1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