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353E。
法定代表人:姜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张宇时,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19622551。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通江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PT2C9C。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鹤邦鼎,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黄鹤邦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缓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