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某某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B。

法定代表人:姜忠,董事长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上诉人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厦门市金**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的受伤地是在眉山市彭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不等同于实体审理程序,一般为书面审理,依据原告的起诉状和初步提交的与管辖相关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原审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地。从***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看,已经能够初步认定侵权行为就是眉山市彭山区。当然,随着本案的实体审理的推进,不排除相关案件事实会出现变化的可能,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无误,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审判员 唐 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桂萍